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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/人大法工委供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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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调整对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,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、组织机构及其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的规定作了适当合并和简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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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 D922.4/8431 KT3132337 KT28 经开区分馆 入藏 借阅 0